(2011年4月14日財經工作領導小組通過)
財(2011)2號
為了規範678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往來款項的管理🫓,根據《會計法》的有關精神,特製定本規定。
1.往來款項是🧚🏼♀️:678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暫付(借款)款🏕、暫收(外單位匯入款)款。
2.經辦人是指:本校在職的教職工🙎♂️。學生🚝、離退休人員及非本校人員不得作為經辦人辦理借款或申請預先開具票據。
3.學院、部門及個人因工作需要(如大批量購物,業務、科研合作等需要支票或銀行先付款的,外出開會或因工作需要出差的等)🤲🏽,經過學院💖、部門的領導或項目負責人的審批同意後(個別項目需要校領導審批)🎼,可以向財務處申請借款。需要現金支付的盡量使用公務貸記卡支付,一般不再借款💊。
4.學院、部門及個人因為工作需要的借款,一般應該還清再借,前賬未清🤜🏿,不能再借。但考慮到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學院、部門的借款一般應該控製在5-10筆,個人的借款應該控製在2-3筆🤾,具體筆數由學院、部門、個人和財務處經過協商決定。一些特殊業務(如采購等)需要借款的,其借款筆數可視實際情況另定💓。
5.在取得原始憑證(發票等)後,需要及時到財務處報銷沖賬👨🏼🌾,沖銷本人的借款🚖。借款一般限定在三個月之內沖賬👷🏻♂️,如果在三個月之內不能沖賬🏷,要向財務處說明情況,要求延長時間⛹️,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延長借款在一年以上的🦍,需要經過學院、部門領導和校領導審核同意。
6.對超過一年以上的借款💪🏼,財務處要通知借款人所屬的學院或部門💅🏿,借款本人在接到通知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財務處說明情況⚾️,經過財務處同意方可延續借款🧝♂️🪸。在15個工作日內無答復者🙋🏿♀️,財務處將視借款金額的大小,逐期從其個人的工資中扣除🤛🏻,直到扣清為止。在未扣清借款以前🏕🧜🏻♀️,其本人將不得借款。在扣款後如果能找出報銷憑證,經過相關手續後可以報銷🧑🏻🦼。
7.學院🥷🏿、部門及個人在外有經濟活動並有賬款收入的👐🏼,應該持有關合同協議等資料預先向財務處備案🦄,財務處在收到該款項後可以及時入賬🏊🏽。未登記備案的款項在財務網站上公布,一個月內未有經辦人核實的款項,作無主賬款處理👳。
8.學院、部門及個人在外有經濟活動並有賬款收入的🍺,經辦人需要事先開發票或收據的🚍,由該學院、部門或個人持有關合同協議等資料到財務處填寫承諾書,保證在一個月內該款項到賬,財務處才可以先開具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據的金額應視進款的金額為準🏕,一張發票或收據對應一筆款項,不能一張發票或收據對應多筆款項🔯。
9.此規定的解釋權在財務處。
2011年4月15日